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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关对俄硅钢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武钢诉俄罗斯倾销冷轧硅钢片案已经通过国家初裁。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中国海关开始对俄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1996年以来,由于俄罗斯大批量低价向中国倾销冷轧硅钢片,给武钢等冷轧硅钢片的生产企业带来较大冲击。为抵制这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1998年底,武钢代表国内硅钢产业向国家正式递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规定,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冷轧硅钢片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8年1月至1998年12月31日。

调查结果表明:俄罗斯有关企业的冷轧硅钢片对中国市场的倾销幅度分别为: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1%,维茨钢铁有限公司43%,其他公司73%。关于产业损害的初步证据也表明,在调查期间,由于俄罗斯向中国大量出口的同时,不断降低价格,致使中国国内相同产品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产销率下降;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下降;市场份额逐年递减;生产能力大量闲置;产品库存显著增加;等等。初步证据还表明,俄罗斯拥有巨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由于其国内经济不景气,需求萎缩,产品70%以上靠出口,同时,俄罗斯拥有大量库存,存在进一步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冷轧硅钢片的可能性。

根据大量的调查与分析,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第13号《公告》初步裁定:“俄罗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出口冷轧硅钢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已造成实质损害。”为了消除倾销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根据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家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时,应依据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国家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