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的设立过程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制度创新的过程。交易制度作为创业板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创新是十分必要的。
记者就此问题对银河证券、大鹏证券、平安证券、武汉证券、湘财证券进行了采访,大家都认为,我国主板市场是在十年中飞速发展起来的,成绩很大,但问题也不少,体现在市场的不够规范、开放程度不高及市场化程度较低,造成了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限制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筹措、资源配置、机制转换和分散风险的四大基本功能。而创业板是在主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应高起点地发展自己,一开始就应该以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为要求,摒弃原有主板一些不合理的交易制度。
必须符合几个原则
对于创业板市场在交易制度方面的创新必须符合的原则,银河证券杨一平认为,一是能促进创业板市场的活跃,推动以中小企业、新兴行业为主的上市公司的发展;二是要避免和减轻创业板对主板的冲击。创业板开市后,由于相对主板较为灵活的交易制度,对主板市场的冲击不可避免,创业板的交易制度创新要尽量促成主板、创业板的共同活跃;三是必须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管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市场的搞活、交易制度的创新不是不要管理,也不是放低要求,而是要降低市场的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涨跌幅该怎样设
涨跌幅的放宽或取消,一直是创业板的“亮点”,是吸引投资者的魅力所在,也是增加风险的因素之一。对此,武汉证券张戡、陈亮提出,创业板市场的走势可能不受现行经济政策影响,更注重公司的未来发展,对其现有规模和业绩不作过多的要求,增大了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未来的不确定性,体现在股市上就是股价的不确定性。这种不同于主板市场的交易状况将促成创业板市场不设交易涨跌幅限制,充分体现交易机制市场化。不过,不设交易涨跌幅限制并不意味允许市场恶意炒作,这方面不能借鉴主板市场的新上市股票买卖申报制度和连续竞价申报制度,制定创业板股票交易每笔申报上限,只是限制幅度要宽得多。
银河证券杨一平则表示,涨跌停板制度的实行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市场过分震荡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但是不利于市场交易的连续性,也不利于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及时发现和非系统性风险的及时规避。因此,是否考虑将涨跌停板和换手率结合起来,如涨跌停板仍原则上控制在30%,但当该股有换手率达到60%以上,则允许放开一定幅度的涨跌停板的限制,如放宽到50%。
集合竞价时间可否延长些
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平安证券陈翔凯认为,应该延长竞价时间。散户投资者由于资金量和股票持有量都很小,难以通过竞价影响开盘价,因此,竞价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竞价时间延长使机构投资者有更多的时间处理竞价,最好能提高竞价的透明度,避免少数机构投资者利用竟价操纵开盘价。
持不同看法的是大鹏证券田军伟,他提出集合竞价时间加长的必要性不是很大。集合竞价实际反映的是机构投资者对股票价格的看法,一般投资者主要以正常交易时间的揭示价格为参考进行买卖。正常交易价格比集合竞价价格更符合市场规律,同时透明度高,对投资者的指导意义更强。按主板惯例,集合竞价10分钟应该是足够投资者操作了,所以,没有必要延长时间。而且创业板应该着重强调的是比主板市场更具透明度、市场化的运作特色,没有必要在交易时间、交易手段方面作出特别安排;从方便投资者角度出发,这些交易技术细节方面应尽可能和主板保持一致。
上市首日竞价幅度是否加大
创业板公司盘小、概念好,加上创业板开设初期市场热衷度较高,因此,新股上市首日的涨幅不会低,所以大家一致认为应该放宽创业板新股上市首日竞价幅度,但是不是可以无限制地加大呢?平安证券陈翔凯说,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大多为新兴的高科技企业,一方面,对企业本身来说风险较大,另一方面,一大部分的投资者尤其散户投资者对“科技”的理解不够深刻,造成科技股的想象空间更大,容易被“庄家”利用。如果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股价将可能会被大幅抬升,使股票的价格与价值脱离,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更大。
大鹏证券田军伟则建议为客观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有效竞价区间的幅度不宜刻板,可让市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当然,从防止过度投机的角度出发,规定一个限制幅度也是有道理的,建议适当放宽尺度,在发行价的上下200%以内。
武汉证券张戡、陈亮提出另一种方案,即结合实际情况,将新上市股票第一笔申报上限定为150元,连续竞价每笔申报上限定为15元比较适宜,既保证了股票交易的活跃性,又能体现股票交易的合理性。
入市资金是否设起点
在与一些客户进行了充分交流与讨论后,湘财证券北京惠新东街证券营业部认为,设置入市资金起点的方式不妥。首先,我国投资者人均入市资金并不多,一般也就是几万元,少数地区达到了十几万元。创业板市场若设置几十万的限制,必然会将最广大的投资群体拒之于门外,使其成为了富人的投资
俱乐部。创业板市场是有风险,但同样也是投资热点,不应以规避风险为由,剥夺大多数人参与的权力,这样做也不符合‘公开、公平’的原则。其次,设立单笔交易限制在某种程度上还会加大中小客户的交易风险。因为市场上大起大落的投机行为正是所谓的‘主力’造成的,而且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可能较小,所以主板市场中设置单笔最高委托数量的限制的办法可能要比创业板设置最低数量或金额的方法可取。
能否建立场外股份转让制度
银河证券杨一平提出一种观点,应允许建立场外股份转让制度。而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股本均为流通股,如果某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要发生转让,如仅通过创业板交易系统来完成转让,效率太低,也容易发生操纵市场的问题,更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可规定对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如30%以上的股份发生一次性定向转让,应允许其采取场外协议转让方式,而不必采取场内竞价交易方式。但转让价格应体现市场中的公允价格,对场外转让的许多技术性问题应制定相应的法规加以完善。
总之,大家认为,交易制度创新的方法还很多,其目的无非是保证市场的“三公”,遏止投机、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其中保证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大计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与信息批露,及时而严肃地处理那些弄虚作假欺骗投资者的公司与个人,提高并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
|
|
|